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96號
CYDM,113,訴,196,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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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郁展


選任辯護人 李嘉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郁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4至2
6所示之物、分裝工具壹個及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顏郁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ADB-BUTINACA(起訴書漏未載及ADB-BUTINACA部分,應予
補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販賣,並知悉毒品咖啡包經常混合數種第
三級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
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4月中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暱稱「台台」
之人購入甲基安非他命2罐、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第三級
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2包、煙彈1支等物品(詳細重量、
成分詳附表),欲伺機販售牟利而持有之,嗣於112年4月28
日17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物品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甚明。查被告顏郁展、辯護人暨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
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318至319頁
),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
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當事人表示意見,而認上開證據資料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
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在偵訊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並有嘉
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被告以暱稱「精品營(圖案)King」在X之截圖23張、扣
案物照片38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13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787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10月16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804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7月1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
卷可佐(警卷第9至14頁、第16至33頁、第37至39頁、第41
至45頁;偵卷第42至44頁、第48至58頁),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
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
旨漏未記載被告尚有意圖販賣持有含ADB-BUTINACA成分之
煙彈1支部分,然此與公訴意旨所敘及被告於112年4月中
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台台」購入甲基安非他命
2罐、甲基安非他命11包、毒品咖啡包12包部分,均係被
告於同時間向「台台」同1次購入,並且亦均係若有人要
買即會持以販賣等節,經被告在本院自承在卷(本院卷二
第33頁、第36至37頁),故此部分與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部分為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請求考量被告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多,
且係賺取量差以滿足其自身施用之需求,相較於長期且大
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造成危害
較輕等節,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
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
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意圖販賣而
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煙
彈伺機販售他人,所為顯有使毒品流通、戕害他人身心健
康之高度可能,對社會整體治安亦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
又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達共約25.79公
克,復被告前於108年間即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為法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卻經上開案件後,仍未思悔
改,涉險再犯本案,依其犯罪情狀,客觀上顯無任何特殊
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復以被告所犯本罪之最低
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最低法定刑已減至有期徒刑2年6月
以上,嚴峻程度已大為和緩,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且別
無其他可憫實據,無再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意旨請求本
院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尚非可採。
(五)被告雖曾供稱「台台」之人為其本案毒品來源,然迄今均
尚未因此查獲,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3日嘉檢
熙暑112偵5729字第11490046900號函、嘉義縣警察局水上
分局114年4月14日嘉水警偵字第1140009550號函暨所附職
務報告各1份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39頁、第347至349頁
),自尚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前有持有、施用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
犯罪素行紀錄,卻無視法令禁制,明知毒品對於他人身心
健康戕害甚鉅,且為政府嚴令禁止流通之違禁物,仍意圖
對外販賣而購入持有,所為顯致使毒品流通、戕害他人身
心健康之高度可能,對社會整體治安更造成相當程度之危
害風險,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雖在偵查中及本院均
坦承犯罪,然其意圖販賣持有之毒品包含第二級毒品、第
三級毒品及混合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甚第二級毒品數
量驗前總純質淨重達約25.79公克,犯罪情節實難認屬輕
微;暨兼衡其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罐、甲基安非他命11包(詳細重量 如附表編號1至13),經鑑定均為第二級毒品,有前開鑑 定報告可參,並為本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甲基安非他



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玻璃罐、塑膠罐及包裝袋,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 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另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2包、煙彈1支(詳細成分、重量如 附表編號14至26),經鑑定均含第三級毒品,亦有鑑定書 1份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又盛裝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依該 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 毒品併予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 不存在,自不再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分裝工具1個、分裝袋1包為被告所有,並且作為分 裝毒品使用等節,經被告在本院自陳明確(本院卷二第33 頁),是為其在本案分裝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可能使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四)至扣案之透明液體1瓶、粉末3包經鑑定後均不含任何毒品 成分,又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之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內容 數量 檢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1罐 白色結晶(銀色蓋透明玻璃罐裝) 檢驗前毛重74.987公克、檢驗前淨重2.148公克 檢驗後淨重2.131公克 純度約83.8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80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罐 白色結晶(金色蓋塑膠罐裝) 檢驗前毛重5.335公克、檢驗前淨重0.634公克 檢驗後淨重0.612公克 純度約82.9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26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4.131公克、檢驗前淨重3.810公克 檢驗後淨重3.565公克 純度約87.3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32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2.267公克、檢驗前淨重1.968公克 檢驗後淨重1.898公克 純度約72.4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26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1.900公克、檢驗前淨重1.595公克 檢驗後淨重1.560公克 純度約80.4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83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4.134公克、檢驗前淨重3.827公克 檢驗後淨重3.777公克 純度約79.7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051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1.121公克、檢驗前淨重0.823公克 檢驗後淨重0.791公克 純度約82.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76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3.801公克、檢驗前淨重3.484公克 檢驗後淨重3.431公克 純度約78.6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741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8.295公克、檢驗前淨重7.623公克 檢驗後淨重7.511公克 純度約87.4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6.663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2.193公克、檢驗前淨重1.862公克 檢驗後淨重1.787公克 純度約82.9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45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1.809公克、檢驗前淨重1.498公克 檢驗後淨重1.463公克 純度約78.4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75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2.413公克、檢驗前淨重2.123公克 檢驗後淨重2.063公克 純度約74.2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75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1.277公克、檢驗前淨重1.000公克 檢驗後淨重0.864公克 14 菸彈 1支 電子菸、菸彈1支 檢驗前毛重15.536公克 檢驗後毛重15.306公克 檢出第3級毒品ADB-BUTINACA 15 毒品咖啡包 1包 Face Time 1包,已拆封 檢驗前毛重3.317公克、檢驗前淨重1.833公克 檢驗後淨重1.508公克 純度約3.6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66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16 毒品咖啡包 1包 Face Time 1包 檢驗前毛重3.886公克、檢驗前淨重2.630公克 檢驗後淨重2.164公克 純度約9.3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45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17 毒品咖啡包 1包 紛紅色1包 檢驗前毛重4.279公克、檢驗前淨重2.704公克 檢驗後淨重2.386公克 純度約3.3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91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18 毒品咖啡包 1包 紛紅色1包 檢驗前毛重3.322公克、檢驗前淨重1.960公克 檢驗後淨重1.643公克 純度約5.3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4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19 毒品咖啡包 1包 BLEACH 1包,已拆封 檢驗前毛重2.485公克、檢驗前淨重1.175公克 檢驗後淨重0.912公克 純度約9.7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14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20 毒品咖啡包 1包 BLEACH 1包 檢驗前毛重2.222公克、檢驗前淨重1.033公克 檢驗後淨重0.711公克 純度約9.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95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21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色1包,已拆封 檢驗前毛重5.628公克、檢驗前淨重4.248公克 檢驗後淨重3.929公克 純度約3.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50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22 毒品咖啡包 1包 黑色1包 檢驗前毛重6.545公克、檢驗前淨重5.373公克 檢驗後淨重4.843公克 純度約2.7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8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23 毒品咖啡包 1包 紅色1包 檢驗前毛重5.537公克、檢驗前淨重4.081公克 檢驗後淨重3.598公克 純度約8.0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28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24 毒品咖啡包 1包 紅色1包,已拆封 檢驗前毛重6.019公克、檢驗前淨重4.323公克 檢驗後淨重3.976公克 純度約9.6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18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25 毒品咖啡包 1包 金蘋果1包,已拆封 檢驗前毛重3.433公克、檢驗前淨重1.940公克 檢驗後淨重1.475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單包純度約1.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32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咖啡因 26 毒品咖啡包 1包 金蘋果1包 檢驗前毛重3.396公克、檢驗前淨重2.092公克 檢驗後淨重1.635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單包純度約3.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6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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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