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7號
CYDM,110,訴,17,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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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
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義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應敘明
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文義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4年4月2
日發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仍
未補提理由至本院,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前
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
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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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