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88號
NTDV,114,家補,88,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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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8號
原 告 廖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華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
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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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