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
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
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
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抗告人對本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依
前揭規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