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文華
相 對 人 邱益修
邱木本
邱威鳴
邱陀量即邱崇德
邱陳玉
邱秋風
廖吉春
邱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
9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25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4,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22,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7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2,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3)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1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3)MA00000000 合 計 48,950元
附表
編 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黃文華 10000分之3926 19,217元 本件聲請人 2 邱益修 10000分之556 2,722元 2,722元 3 邱木本 10000分之1667 8,160元 8,160元 4 邱威鳴 10000分之49 240元 240元 5 邱陀量即邱崇德 10000分之49 240元 240元 6 邱陳玉 10000分之556 2,722元 2,722元 7 邱秋風 10000分之2466 12,071元 12,071元 8 廖吉春 10000分之457 2,237元 2,237元 9 邱宗岳 10000分之274 1,341元 1,341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48,95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