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57號
NTDV,114,司繼,457,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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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張晊榮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
要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聲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討論結果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張晊榮業於114年2月25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死
亡,為期處分被繼承人名下之遺產,以清償債務,依法聲請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埔
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依本院所調閱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被繼承人名下僅
有2輛現值為0元之車輛,可見被繼承人現無具經濟價值之遺
產可供管理,被繼承人既無具經濟價值之遺產,僅有上開積
欠聲請人之新臺幣3,832元之債務,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顯無法支付管理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報酬,如仍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僅徒生費用而無管理之實益。是本件自
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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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