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88號
NTDV,114,司促,298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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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紹熒即陳盈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5,04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3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9日
債權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9%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借款185,0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通訊
設備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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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