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67號
NTDV,114,司促,296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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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邁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8,665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
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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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