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5號
NTDV,114,司促,2915,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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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3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21,3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88804、0000000、Y16792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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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