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傑菲雷(Rodriguez Jeffrey Singca)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傑菲雷(Rodriguez Jeffrey Singca)聲
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離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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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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