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6號
NTDV,114,勞訴,6,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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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蔡蘊
黃得維
謝宜芮
王華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私立照德住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楊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
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
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同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係以勞工為原告提起訴訟,且被告之主營業所所
在地設於臺中市太平區,及實際工作地即勞務提供地依離職
證明書所載亦均為臺中市,有起訴狀所附原告4人之在職證
明書、離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不論以被告之主營業所
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依首揭規定,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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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