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毅屏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即
失 蹤 人 蕭廖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蕭廖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蕭廖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市○○○路000號)為宣告
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蕭廖勛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蕭廖勛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