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
居南投縣○○鎮○○巷00○0號(金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南投縣私立淨元住宿長照機構)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告兼原告
之輔助 人 林○○
被 告 林○○
被 告 林○○
被告兼原告
之輔助 人 林○○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000號塗銷抵押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抵押權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於114年
4月9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網
路列印本、本院電話紀錄、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爰依職權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