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何育信
居新竹縣○○市○區○○街00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博愛校區第三宿舍,送達處所)
被 告 籃立為
黃瑾暄
張哲瑋
蘇宥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