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8號
NTDM,114,附民,168,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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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呂昆
被 告 洪源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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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