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張娜卡
被 告 邱泰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2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25號),
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18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嗣於
本院辯論終結後之114 年3 月20日始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有該案審判筆錄(見金訴卷第191 頁)、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蓋本院郵件收文收狀章在卷可稽,於法尚有未
合,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