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有智
選任辯護人 梁原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
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鄭有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同一詐欺集團之另案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犯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09
82號),於113年7月23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該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2419號),本案則於114年3月4日始繫屬於本
院,故就被告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有待釐清,有不宜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4年4
月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