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8號
NTDM,114,訴,8,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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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慈股
被 告 黃仁韋


選任辯護人 林倪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6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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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