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6號
NTDM,114,訴,7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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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號
114年度聲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詠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
第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詠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承詠自為警查獲以來,已痛改前非並
自白認罪,又被告有固定住所,家中尚有年邁祖母急需被告
回家安頓,無逃亡之可能,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
案。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37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由臺灣南投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14年5月26日起執行在
案,有該檢察署114年執助廉第276號執行指揮書(甲)及被
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則被告既另案執行中,
已無逃亡之虞,本案(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號)對被告羈
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 示。
四、另聲請人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自114年5月26日起另 案在監執行,本院自該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 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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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