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5號
NTDM,114,聲保,45,2025051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正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正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正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有期徒刑3年8月,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45139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