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5號
NTDM,114,聲,24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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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明


選任辯護人 黃福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
字第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明玉(下稱被告)年事已高
,且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疾病希望准予交保新臺幣20萬元,
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4
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
讓第一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
重大,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
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
共計9次,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程序,爰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就被訴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
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等罪共9次,被告坦承部
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否認部分販賣第一
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參以本案被告所犯上開販賣毒品
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人趨吉避凶
之基本人性,面臨重罪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本案尚在進
行證人交互詰問之調查證據程序,自有保全被告繼續接受審
判之必要,應已符合上述伴同重罪羈押考量之逃亡之虞,且
前揭逃亡之虞之情事,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仍有
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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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