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NI SURYANI SEPTIANI(中文譯名阿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
告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訊問時自白本案犯行,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