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金簡字,114年度,9號
NTDM,114,投金簡,9,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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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投金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誠


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弈誠」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陳奕誠」。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陳奕誠姓名記載為「
陳弈誠」部分,顯均係誤繕,惟前開誤繕之記載,均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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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