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金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貞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7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貞穎犯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
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之記載更正
為「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而交付」、第15行「匯款
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記載更正為「匯款附表所示之匯款金
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黃貞穎再依『周藤』指示,於附表所示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並將提領的款
項轉匯至『周藤』指定之帳戶,或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購
得之虛擬貨幣轉入『周藤』指定之錢包,黃貞穎並因而取得新
臺幣5000元之報酬」。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3、7「提領地點」欄所載「臺中富邦商業銀
行」之記載均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貞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ATM提領影
像時序表」。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
定移列第22條,就第1項、第5項僅作文字修正,第2項至第4
項、第6項至第7項則未修正,對被告無有利、不利情形,即
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變更,
故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所列之條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收受對價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至公訴意旨雖漏未記載被告收受對價之事由,亦未於所犯法
條中指明,然此為單一無故交付帳戶行為而有數款行為態樣
,屬單純一罪,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此僅屬同一處罰條文
內之事由增列,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對此部分事實亦已有所答辯,實質上與已踐行罪名告知義
務無異,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不生實質影響,故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三、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自白本件犯罪,且被告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5000元,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55頁),是無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均得減輕其
刑,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
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故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犯後坦承犯行、起訴書
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金額、未能與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達
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被告提供之帳戶數量、犯罪動機、目的
、被告提出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五
專肄業、經濟貧困、要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自陳:本件有拿到5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 ),且被告已主動繳回,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772號 被 告 黃貞穎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里鄉○○路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E 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貞穎明知未有簽訂借貸合約,逕提供金融帳戶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用以接受借貸款項,並非交付、提供帳戶之正 當理由,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 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日,將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將來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銀行帳 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富邦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周藤」之成 年人。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所 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行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所示 之人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翁子棋、劉予希、夏玥緗、張庭華、陳冠斌、詹巧蕾、 彭姿繻、何宜秦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貞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提供其所有上開6個金融帳戶之帳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周藤」之人等事實。 2 告訴人翁子棋、劉予希、夏玥緗、張庭華、陳冠斌、詹巧蕾、彭姿繻、何宜秦、被害人林宇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左列之人遭詐欺,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之經過。 3 被告所申辦之彰銀帳戶、中信帳戶、將來銀行帳戶、富邦帳戶、中華郵政帳戶、玉山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告訴人翁子棋提供之訊息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擷圖、告訴人劉予希提供之訊息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擷圖、告訴人夏玥緗提供之訊息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擷圖、告訴人張庭華提供之訊息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冠斌提供之轉帳交易擷圖、被害人林宇豪提供之訊息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彭姿繻提供之轉帳交易擷圖、告訴人何宜秦提供之訊息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擷圖各1份 證明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進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帳戶之事實。 4 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被告基於由他人提供、出借資金並代為操作,可因此獲利以償還債務之目的,於上開時、地,提供上開6個金融帳戶帳號資訊予暱稱「周藤」之人等事實。 二、按在未有簽訂借貸合約,逕提供金融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用以接受借貸款項為由,並非交付、提供帳戶之正當 理由,而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客觀上顯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 計3個以上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如附表所示提領款項之行為,另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部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 :伊是因為找工作被加入操作賽車遊戲群組,後以為操作遊 戲失誤要賠錢,是對方說可以跟公司借資金,才會提供帳號 資訊,對方說因為銀行處理太慢,才要求伊先轉成虛擬貨幣 再轉給對方,伊沒有詐欺之犯意等語。經查,依被告之供述 及卷內其與「周藤」之對話紀錄內容,可見被告先因求職遭 「周藤」誆騙,以為操作失誤要賠償新臺幣(下同)7萬元, 續遭「周藤」多次以「這是妳的失誤造成的虧損」、「到時 候團隊生氣走法律途徑」、「妳都不回答是要團隊走司法程 序嗎?」等語施壓,於113年3月8日20時50分許匯款1萬元至
對方指定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3月 9日12時35分許匯款1萬元至對方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對方又誆稱公司可贊助資金,但須 由「周藤」代為投資操作,被告始配合提供上開6帳戶之帳 號,繼而配合提款購買USDT虛擬貨幣匯入「周藤」指定電子 錢包等情,足認被告所辯係因欲償還債務,始依指示提款購 買虛擬貨幣並轉予「周藤」,由「周藤」代為進行遊戲,以 求獲利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前開起訴部分屬法律上同一行為,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翁子棋(提告) 於113年2月底某時起,以LINE暱稱「舔舔手韓國風馬卡龍」、「靜」傳送訊息予翁子棋訛稱:加入群組「錢錢龍來」並買點數操作「分分飛艇」可獲利云云,致翁子棋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4日18時31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彰銀帳戶 113年3月14日19時6分、7分許 接續提款 2萬、1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興學門市 2 劉予希(原名劉詩妤) (提告) 於113年3月11日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小芳」、「夢夢」傳送訊息予劉予希訛稱:加入「吉祥如意」項目,操作博奕遊戲可獲利云云,致劉予希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2日19時7分許 網路轉帳 2萬元 中信帳戶 113年3月12日20時2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興大門市 113年3月14日18時41分許 網路轉帳 2萬元 彰銀帳戶 113年3月14日19時2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台中興大門市 3 夏玥緗(提告) 於113年2月22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Annie安妮的收藏」、「cadre-主管靜」、「cadre-主管夢夢」傳送訊息予夏玥緗訛稱:操作GC科技接案遊戲可獲利云云,致夏玥緗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4日15時33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將來銀行帳戶 113年3月14日15時53分、53分許 接續提款 2萬、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興惠門市 113年3月14日15時34分許 網路轉帳 1萬元 113年3月14日16時25分、26分許 接續提款 2萬、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臺中富邦商業銀行中興分行 4 張庭華(提告) 於113年2月29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Becky-東區女孩」、「cadre-主管靜」、「cadre-主管夢夢」傳送訊息予張庭華訛稱:加入群組「錢錢龍來」,操作太子國際接案遊戲可獲利云云,致張庭華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2日12時10分許 ATM轉帳 1萬元 中信帳戶 113年3月12日12時25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新國光門市 5 陳冠斌(提告) 於113年3月1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STE線上客服」、「俊逸專員」傳送訊息予陳冠斌訛稱:可匯款開通STE全球交易中心,操作黃金買賣可獲利云云,致陳冠斌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4日15時6分許 網路轉帳 2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3月14日16時28分、29分許 接續提款 2萬、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興分行 113年3月14日15時28分許 網路轉帳 1萬元 6 詹巧蕾(提告) 於113年3月13日前某時起,以LINE不詳暱稱傳送訊息予詹巧蕾訛稱:加入太子國際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詹巧蕾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3日14時34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3月13日16時21分、22分許 接續提款 2萬、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臺中仁和店 7 林宇豪 於113年3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STE線上客服」傳送訊息予林宇豪訛稱:開通STE全球交易中心帳號,操作黃金買賣可獲利云云,致林宇豪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3日16時26分許 ATM轉帳 1萬5,000元 富邦帳戶 113年3月13日17時56分許 1萬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臺中富邦商業銀行中興分行 8 彭姿繻(提告) 於113年3月7日某時起,以LINE不詳暱稱「A」、「夢夢」、「周藤」傳送訊息予彭姿繻訛稱:加入群組「錢錢龍來」,幫客人代操「太子國際」博弈賽馬可獲利云云,致彭姿繻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2日13時33分許 網路轉帳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3月12日14時24分、25分、26分許 接續提款 1萬、6萬、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國光路郵局 113年3月14日11時46分許 網路轉帳 2萬元 將來銀行帳戶 113年3月14日12時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興學門市 9 何宜秦(提告) 於113年3月7日某時起,以LINE不詳暱稱傳送訊息予何宜秦訛稱:操作打工點單可獲利,出金需付技術費云云,致何宜秦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3日11時52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玉山帳戶 113年3月13日12時2分、3分許 接續提款 2萬、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台中興大門市 113年3月13日11時59分許 ATM存款 2萬元 中信帳戶 113年3月13日12時4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