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4年度,33號
NTDM,114,投簡附民,33,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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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淑婉
被 告 林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金簡字第6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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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