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運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004、2005、200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雅運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
國114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該日適逢
國定假日(端午節連假),致本院無法如期宣判,而有變更
宣判期日之必要,裁定變更本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 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