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60號
NTDM,113,金訴,660,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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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籃立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瑾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哲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蘇宥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
9號、113年度偵字第3962號、113年度偵字第5000號),因被告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籃立為、黃瑾暄、張哲瑋蘇宥嘉犯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
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
刑。
二、籃立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黃瑾暄未扣案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張哲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
仟元、蘇宥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增列部分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更正部分
 ⒈起訴書附表編號14至17「匯入帳戶」欄所示「華南商業銀行0
00-000000000000000盧宜蘭」,均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盧宜蘭」。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11「詐騙方式」欄所示「於112年11月2日12
分許起...」,應更正為「於112年11月2日22時許起...」。
 ⒊起訴書附表編號16「詐騙方式」欄所示「於112年11月6日8時
30分許起...」,應更正為「於112年11月4日11時56分許起.
..」。
 ⒋起訴書附表編號33「詐騙方式」欄所示「於112年12月3日12
時3分許起...」,應更正為「於112年11月30日21時許起...
」。
 ⒌起訴書附表編號48「詐騙方式」欄所示「於112年12月3日12
時52分許起...」,應更正為「於112年12月3日13時52分許
起...」。
 ⒍起訴書附表編號63「詐騙方式」欄所示「於112年12月4日17
時37分許起...」,應更正為「於112年12月4日18時37分許
起...」。
 ⒎起訴書附表編號41、42「提款車手」欄所示「張哲瑋」,均
應更正為「蘇宥嘉」。
 ⒏起訴書附表編號43「被害人」欄所示「張妍瑄(筆錄未明示提
告)」,應更正為「張妍瑄(提告)」。
 ㈡增列證據部份
 ⒈證人盧宜蘭、黃怡程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⒉被告籃立為、黃瑾暄、張哲瑋蘇宥嘉(下稱被告4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⒊李正文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台新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明
新光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施旻君郵局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朱姵語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
世華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TRAN HUY HUNG臺灣
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盧宜蘭華南銀行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
文蔭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庭春台北富邦銀行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NGUYEN VAN QUOC合作金庫銀行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勝昌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段柏忠
玉山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毓峰聯邦銀行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江子賓郵局帳
戶交易明細;林川峻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江淑華郵局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以亭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林雅苓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彥誠郵局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蘇德蕙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江
柏楓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LEKMANEE PITI第一銀
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文成第一銀行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陳文享第一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劉
巧紋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官益台北富邦銀行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劉雅惠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蘇珮臻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品睿郵局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蘇里開MUHAMMAD SO郵局帳戶交易明
細;賴宜汶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游國全郵局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佩璇台北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黃保銓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周盈妤郵
局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⒋各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報案資料(含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陳報單、對話紀錄)。
 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宥嘉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張哲瑋指認)、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黃怡程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黃瑾暄指認)。
⒍員警113年9月23日職務報告暨檢附監視器擷取照片、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雖
將法定刑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
下罰金」,但對於洗錢標的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者,復
於同條項後段規定將法定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考量本案被告4人所涉及洗
錢標的均未達1億元,則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規定既將法定刑最高度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
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自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而應適用現行洗錢防
制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4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4人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各編號所式
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而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同一受詐騙人分次匯款之行為,以及如
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張哲瑋蘇宥嘉分次提領同一受詐騙人
所匯款項之行為,均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各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單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手法為之,且
侵害同一受詐騙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4人就附表所示各編號所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
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4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編號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籃立為有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被告籃立為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檢察官雖有主張被
告籃立為構成累犯事實,但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被告籃立為
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被告籃立為對刑罰的反應
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
質、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前
後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時間間隔、頻率、犯罪手段、犯
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
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
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
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本院自無從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將被告籃立為之前科事項列
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
事項,附此敘明。
 ㈦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被告4人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
其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詳下述),惟並未自動繳交,故均
無上述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籃立為前因殺人等案件
經判決有罪並執行完畢,有被告籃立為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可參。被告4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被告籃立為負責分派提領、收取詐欺贓款等工作、被告
黃瑾暄擔任監控及第一層收水人員、被告張哲瑋蘇宥嘉
任車手,被告4人上開所為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犯
罪之決心,致使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無端蒙受
遭詐騙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
外,更一同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
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遭騙款
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迄今復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
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4人犯
後坦承被訴犯行,態度非差,並考量被告在本案犯罪中並非
直接向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訛詐之人,非該犯罪團體之主謀、
核心份子或主要獲利者,及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素行、被害人受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
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院二卷第158至159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以
期相當。另本院審酌被告4人資力、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與
程度、經宣告沒收、追徵其不法所得等犯罪情節及刑罰儆戒
作用,經整體觀察及裁量後,認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
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而符合罪刑
相當原則,認均無須再科以罰金刑,以免違反比例原則,產
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㈨另被告4人除本案所犯各罪外,另有其他詐欺案件仍於偵審程
序或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被告4人法院前案紀錄表4份可參,
尚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宜由檢察官待相關案件確定後,再
聲請法院審酌被告4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行
為次數及其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免
不必要之重複定刑,並參考被告4人之意見(見院二卷第159
至160頁),是就被告4人本案所犯各罪,均不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規定
固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㈠查被告籃立為供稱:我每天收取的報酬是3000元等語、被告
黃瑾暄供稱:每日報酬1500元等語、被告張哲瑋蘇宥嘉
供稱:我每日可以收到2500元報酬等語(均見院一卷第335頁
),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4人獲得之確實報酬金額
為何,亦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4人另有獲得其他不法所得。
而本案提領日數共計10日,故認被告籃立為犯罪所得為3萬
、被告黃瑾暄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被告張哲瑋蘇宥嘉
之犯罪所得均為2萬5000元,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本案被告4人其餘所提領之款項,業經被告籃立為依指示丟
包放置於指定地點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且依
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4人有分得該款項之情形,
則被告4人對此款項並無處分權限,亦非其所有,其就所隱
匿之財物復不具支配權,若依上開規定對被告4人為沒收、
追繳,毋寧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林秋瑋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林思汎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朱安可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陳品涵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姜憶如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陳鈺昇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陳念彣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林采凡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劉棨芸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葉鎧瑞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蕭立忠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謝東諭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鄭吉洪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施婷心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楊雅媛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之告訴人黃婉婷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之告訴人梁依婷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告訴人張可欣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告訴人林水鏡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之告訴人紀向遠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告訴人曾珮淇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告訴人施帛賢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之被害人康芸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之告訴人張子玲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之告訴人葉俊廷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之告訴人陳佩琪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告訴人陳瑋庭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之告訴人林采語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之告訴人張玉薇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之告訴人林詳諭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之告訴人李佩蓉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2之告訴人林凱樂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之告訴人林芷妤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4之告訴人陳怡安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5之告訴人卓○麗(00年0月生,姓名詳卷)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36之告訴人羅翊珊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37之告訴人王偲育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38之告訴人簡筱芸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39之告訴人張曉萍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40之告訴人邱怡靜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41之告訴人馬嘉君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42之告訴人榮昕玲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43之告訴人張妍瑄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44之被害人蔡沛霓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45之告訴人吳湘婷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46之告訴人張安潔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起訴書附表編號47之告訴人高少剛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8之告訴人陳怡璇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49之告訴人呂芯維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50之告訴人魏郁琪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51之告訴人李梅綺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52之告訴人吳庭薰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53之告訴人侯懿璠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54之告訴人萬宸妤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55之告訴人何育信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56之告訴人顏妃伸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起訴書附表編號57之告訴人劉桂松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起訴書附表編號58之告訴人林思伃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9 起訴書附表編號59之告訴人孫文治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起訴書附表編號60之告訴人林宛儀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起訴書附表編號61之告訴人林靖淵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起訴書附表編號62之告訴人曾炫智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起訴書附表編號63之告訴人李宜靜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起訴書附表編號64之告訴人高國紘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起訴書附表編號65之告訴人陳彥祖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6 起訴書附表編號66之告訴人洪愷廷部分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哲瑋蘇宥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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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