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軍原交重附民字,113年度,1號
NTDM,113,軍原交重附民,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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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軍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斯恩




王主恩


嵐吾絲.塔給鹿敦


方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何孟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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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