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87號
原 告 黃詩涵
被 告 莊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
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