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4年度,67號
TTEV,114,東簡,67,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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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卓基文
被 告 張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後,
乃於當日下午3時50分收受被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聲請改期
,審酌被告就本案尚有爭執,且係因就醫事宜而無法到庭辯
論,有其所提出之預約掛號單影本可佐,故本件應再開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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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