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林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仁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萬2,359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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