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36號
TNEV,114,南簡補,236,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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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萬57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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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