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鄭李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昀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萬2,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4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