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08號
TNEV,114,南簡補,208,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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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俊朶
郭梅香
黃林秋月
被 告 程良本
程立偉即宅速配房屋廣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750元〔43,300元
(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46,450元(租金)+180,000元(起訴前
違約金)=569,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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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