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吳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畯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