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737號
TNEV,114,南簡,737,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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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汪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48
元(含本金167,673元及已到期利息8,175元),應繳裁判費2,54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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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