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213號
TNEV,114,南簡,213,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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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洪俊成
訴訟代理人 洪彩雲
被 告 張耀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
交上易字第89號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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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