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00號
TNEV,114,南簡,100,202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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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酉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詩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國棟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
555元(計算式:41,666元+150,000元=191,6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200元,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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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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