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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