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英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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