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188號
TNEV,114,南小補,188,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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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1,5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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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