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803號
TNEV,114,南小,80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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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0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詹子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租用行動電話門號,有電信費遲未繳納,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已將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故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中市梧棲區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
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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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