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659號
TNEV,114,南小,659,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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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 告 民生高峰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
位於高雄市新興區,有送達證書上之被告收發章、被告提出
高雄市新興區公所民國113年4月8日高市○區○○○○00000000
000號函受文地址可稽(見調字卷第33頁、第43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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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