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 告 民生高峰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
位於高雄市新興區,有送達證書上之被告收發章、被告提出
之高雄市新興區公所民國113年4月8日高市○區○○○○00000000
000號函受文地址可稽(見調字卷第33頁、第43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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