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505號
原 告 劉智凱
被 告 黃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5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