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455號
TNEV,114,南小,455,20250508,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4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章健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45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92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