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444號
TNEV,114,南小,444,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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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鄭世彬 住同
被 告 施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
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95元,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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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