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楊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9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6,286元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㈡新臺幣2,946元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㈢新臺幣1,253元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㈣新臺幣1,875元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㈤新臺幣31,320元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㈥新臺幣9,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㈦新臺幣2,142元自民國113年6月20日、㈧新臺幣9,386元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㈨新臺幣2,584元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被 告 楊智麟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退,不 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通 譯 陳冠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