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777號
TNEV,113,南簡,777,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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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曹宸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是本大樓共有產權及被告監視
器,聲請人一審訴之聲明是被告應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3萬
元、返還共有產權,並訴請拆除監視器,本大樓共有物有多
數共有人,被告並非本大樓共有人,且監視器只有被告一人
所有,本大樓共有人沒有義務為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被告既
為敗訴方,訴訟費用應全數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
不符,若裁判書內表示者即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
,自無顯然錯誤可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
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
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
明文。可見於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情形,法院得
依前開規定之三種方式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即由法院
靈活運用,具彈性,以免流於僵化(參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
〈上冊〉,修訂九版,第288頁)。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77號判決關於兩造就訴訟費用
負擔之比例,乃本院酌量被告設置之監視器占用面積甚微,
且聲請人請求不當得利數額部分勝訴比例不到1%等情形,依
職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與
本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或有誤寫、誤算之情事,參照上
開說明,不生更正錯誤之問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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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