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孫曉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世界學人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1
13年度南簡字第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248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52,297元
+反訴部分184,951元=437,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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