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花
陳里己
陳永昌
陳鼎穎(原名:陳永舜)
陳永政
陳光漢
陳照澤
陳春華
陳盈諭
陳建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永靖
陳文周
陳勝俊
陳勝玉
陳金進
陳金丕
陳金護
莊陳金媛
陳卓淵
陳勁源(原名:陳文和)
周輝雄
黃天德
陳聖益
林世雄
梁先化
梁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葵樺